“男孩被逼吃粪便”危机如何愈演愈烈丨时评
文/王顾左右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一段“男孩被逼吃粪便”的短视频在社交平台刷屏并引发热议。事发地山西介休网信办迅速跟进,并于7月1日发布通报确认此事。通报称,“6月17日,张兰村长泰园小区附近,3名未成年人欺凌1名未成年人,并将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。”关于此事的处置,通报披露,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,对实施欺凌者及其家长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,责令家长对子女严加管教,并对被欺凌者及家长赔礼道歉”“目前,双方家长已达成和解”。
该地网信办还在通报中“感谢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”,最后则强调,“对编造和散布谣言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”。
这份通报信息量极大,但不论事实确认、立案及处置以及沦为质疑焦点的“和解”等,当事方都隐身在通报之外。站在前台的既不是警方,也不是当事方,而是网信部门。
不论是从法律上分析,还是从常识上推测,政(警)务信息公开,理应是公权力机关依法公开其在履行法定的管理、服务等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通俗一点说,就是谁干的,谁公开。当事一方报了警,警方立了案,也进行了相关处置,还主导(或至少是参与)了当事双方的和解。这些政务信息的产生者,首先是警方,而不是别的什么部门。警方并不缺乏自己的信息公开渠道。在社交平台上,警方的官微官号,已是最活跃的一群政务机构新媒体。这些警方新媒体,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、满足民众知情权上,不仅是参与者,也是推动者,为构建警民良性互动的舆论氛围,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。
回到“男孩被逼吃粪便”事件。当地警方完全有条件、有能力、有渠道公开其查明的事实,以及依法处置的过程和结果。由其他部门来通报公安机关的依法处置,不管怎么说,都脱离不了“转述”的本质。这种“二传手”的信息公开,公信力难免要打折扣,也不利于围观者依据公开的信息与公开主体进行互动。公开主体也没法直接回应,它本就无权处置“男孩被逼吃粪便”这件现实发生的霸凌事件。
当下,在一些地方,对舆情危机应对的理解,的确存在一种错位的处置观。若本地有部门卷入舆论热点,习惯性就找网信部门去解决。
本文正是要为网信部门鸣不平。若产生舆情危机的根源不解决,网信部门又怎能跳出舆情、强行按压?接受舆论监督,回应社会关切,最亟须的是职能部门的依法作为和当事人的表态。舆论危机应对也离不开依法处置源事件这个大前提。
再回到“男孩被逼吃粪便”事件。新的舆论焦点是:对当事一方的报案,有无依法受理?受理之后,有无依法开展调查?调查延宕数日,办案人员有无尽职尽责?和解以双方自愿为原则,在和解过程中,受害一方有无受到强迫或诱导,从而作出了非自主意思表示的“同意”?
鉴于围绕“男孩被逼吃粪便”的舆情,在当地信息通报之后,已演变为更激烈的次生危机——舆论普遍质疑“男孩被逼吃粪便双方达成和解”的合法性,且提出了诸多合理怀疑。如果不是视而不见,宜由警方(而不是其他非责任部门)及时回应这些质疑,并通过以案释法来说服“吃瓜群众”。警民直接对话,比通过第三方来传话,不仅效率更高,法治成色也更足。
信息公开的主体适格且有担当,内容具体且有针对性,事实清晰且合乎法理与常理,谣言、戏谑、质疑等等,自然就少了。(作者系法律界人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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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| 羊城晚报•羊城派责编 | 傅铭途 王隽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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